针对抵押担保合同代理词这个问题:首先,被告为借款作保证时,主要是考虑有借款人的房产在作抵押这一重要因素,考虑没有担保风险的情况下才同意为借款作担保。从时间上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在借款协议之前,借款协议中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在签订协议之时已经购房合同由借款人在被告豪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转让给了原告,因此被告担保是在重要事实有意隐瞒的情况下所为,此事实对被告是否决定担保具有决定性因素。根据担保法30条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是不承担责任的。因此本案被告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