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担保合同效力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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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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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银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的代理词需要有抬头,正文,结尾和落款。抬头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正文介绍代理人的个人信息,案件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落款需要有代理律师的签字。
银行抵押担保合同效力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一、银行抵押担保合同效力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浙江省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代理人,对于本案,我们的主要代理意见为:原告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XX公司主张权利,因此,XX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被免除,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所涉基础事实。

1、XXX年5月29日,借款人邱XX与原告签署编号为XXXX的《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中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条款有:

第4条: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XXX年5月29日起至XXX年5月29日止。具体借款日期以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划付贷款之日至贷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12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乙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27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借贷条款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37条:其他约定事项 连续贰个月或累计肆个月出现逾期即终止贷款合同。

2、同年5月28日,XX公司向XX支行出具《确认函》,同意对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贷款发放后的前三期,借款人邱XX即连续逾期,分文未还。

4、xxx年1月20日,原告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邱XX及邱XX所购客车的挂靠经营单位镇江市X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按合同约定已逾期及未到期的全部剩余债权本息共计4128835.94元。

二)、本案贷款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亦提前届满。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也提前届满。

《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第27条约定:“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借贷条款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该约定表明:本案中保证期间的截止时间取决于借贷条款履行期间的具体届满时间。换句话讲,如果借贷条款履行期间提前届满的,则保证期间亦提前届满。

同时该条又约定:“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保证期间,顾名思义,是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此期间外,不管是早于或者晚于这个期间,保证人都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既然借款合同约定在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上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如果贷款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也相应的提前起算及提前到期。

综上,无论是以贷款提前到期情况下的保证期间来衡量,还是依据贷款合同提前终止情况下的保证期间来衡量,原告起诉时均已超过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XX公司对本案已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此致

XXX

XXX

律师:XX

XXXXXXX

二、担保合同效力纠纷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合同效力纠纷财产保全的有效期限是15天,诉前财产保全只有15天,15天内申请保全方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由上可知,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合同纠纷中的诉讼代理词要有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该案子申请财产保全的有效期是15天,去法院起诉前15天,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法院决定受理的,会在两天内作出裁决并执行。如果申请保全财产后,不去法院起诉,法院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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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因为一些事情被起诉,他想看看别的代理词做下心理准备,请问有没有最高额抵押合同代理词可以借鉴一下?
[律师回复] 对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代理词的回答见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中国某银行某分行 某发展有限公司、叶某某、柯某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了第二次开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依据有关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最高额抵押是在最高额的限度内,对属于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予以担保的抵押,本案金某公司向某银行的人民币资金贷款,以及用于归还承兑汇票票款所贷款项,均在叶某某、柯某某签署或确认的,金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的最高额抵押的时间及限额范围内,所以,叶某某、柯某某应对金某公司的有关人民币借款,和用于归还票款所贷款项,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涉及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及付款情况的简介。
金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某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某对外公司)签订《 合同》,该合同约定金某公司向某对外公司购买薄膜,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因金某公司无法提供合适的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所以于 1999年6月2日与叶某某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叶某某提供有关房产作抵押,金某公司将有关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款交叶某某使用。该借款的金额,借款及还款时间均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准。同时,叶某某、柯某某提供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出具了经公证的《 担保声书》、《保证书》。
1999年6月,某对外公司交付货物后,金某公司向某对外公司承诺三个月后再支付货款,并取得其谅解,请某对外公司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于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一栏加盖印章,但未填写被背书人,由金某公司依约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叶某某的代理人洪某某。某对外公司与被背书人无任何经济上的关系或往来,也未实际收到货款。
二、根据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协议》、《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可撤消担保声明书》等证据所互相印证的事实,以及叶某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叶某某应承担抵押担保的责任。
1、某银行与金某公司签订的两份《银行承兑协议》的条款,明确了到期未支付票款,则转为逾期贷款,某银行与金某公司的法律关系由票据的法律关系被借贷的法律关系所取代,所以,对于金某公司在某银行的逾期贷款,叶某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协议》的第五条规定:“如到期日之前出票人(金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某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出票申请人(金某公司)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所以,当金某公司到期未足额支付票款时,依据上述约定,某银行与金某公司之间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就由借贷的法律关系所取代。
庭审中,该合同的当事人某银行与金某公司对此条款均予确认,并进一步明确了转为贷款即以贷款还票款的具体内容。所以,叶某某对于未付票款转为的贷款,理应由其按《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可撤消抵押担保书》和《保证书》的规定,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叶某某一方在庭审中认为:叶某某不是《银行承兑协议》的当事人,其所签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不是承兑票款,因此,有关以贷款还票款的约定与其无关,该欠款是由承兑关系产生,而非借款关系产生,所以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我方认为,本案叶某某虽然没有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及有关合同作出书面的、明确的抵押担保,但某银行与金某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票据的法律关系被借贷的法律关系所取代,借贷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符合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因此,叶某某应承担抵押的担保责任。
这里需强调的是,对于期限界满,不足支付的票款转作贷款的有关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有效。票款转作贷款的条款在订立的时间,以及到期转为贷款的时间,均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的期限及限额范围内。另外,叶某某在《不可撤销抵押担保声明书》的第八条,委托金某公司作为代理人与某银行办理有关抵押借款合同,但没有明确的授权范围,也没有禁止金某公司将贷款用于付还票款,所以,对于金某公司所用于支付票款的贷款,叶某某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2、某银行与叶某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有关条款明确了叶某某担保的范围是: 1999年5月5日至 2000年5月4日期间在440万元限额内,对金某发展有限公司在某银行的“全部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全部贷款”的含义,包括上述以贷款支付票款所形成的债务。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同前言部分所称‘全部贷款’是指借款人(金某公司)所欠乙方(某银行)的各种币种,各种合同及其它债务文件所形成债务的部分。”
因此,本案涉及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单纯的《借款合同》,而是包含了所有合同或文件所形成的某银行对被担保人(金某公司)的所有债权。根据这里对前言部分“全部贷款”的特殊约定,叶某某应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范围内,为被担保人(金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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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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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
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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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房产抵押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进行登记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比较专业的名词,如档案保管号、房屋规划用途、履行期限等等。那么,你知道这些专业的名词都是什么意思吗律师搜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阐述这方面的知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的相关名词解释: (1)抵押权人:即人,如某某银行或接受抵押的单位、个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2)抵押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3)债务人:即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4)房屋坐落:即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包括区、路(街)、栋、单元、房号; (5)档案保管号:即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档案保管号; (6)合同备案号:预购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在建工程申请抵押权登记填写内容, (8)本次抵押面积:即此次抵押面积; (9)房屋规划用途:即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设计用途; (10)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金额;(11)债务履行期限: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填写债权确定期间,若当事人双方无约定则记载为无约定;(12)担保范围:即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填写未约定的事实。另外,申请表中还需附上申请人承诺,内容如下:申请人承诺:以上申请内容属实,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抵押房屋无权属争议,表中填写内容均未擅自涂改(若有涂改需经双方签章确认)。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双方仍然同意设立抵押权登记: 1、本宗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 2、所在建筑物已办理过在建工程抵押。 3、本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双方承诺:申请内容若有不实,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自行承担。在阅读完上文后,相信你已经知道,在房屋抵押登记过程中的那些专业名词都是什么意思了吧。实践中,当事人进行房屋抵押贷款登记的,必须要实现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完成登记。更多相关知识,欢迎你到律师网站进行详细了解。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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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进行登记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比较专业的名词,如档案保管号、房屋规划用途、履行期限等等。那么,你知道这些专业的名词都是什么意思吗律师搜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阐述这方面的知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的相关名词解释: (1)抵押权人:即人,如某某银行或接受抵押的单位、个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2)抵押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3)债务人:即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4)房屋坐落:即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包括区、路(街)、栋、单元、房号; (5)档案保管号:即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档案保管号; (6)合同备案号:预购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在建工程申请抵押权登记填写内容, (8)本次抵押面积:即此次抵押面积; (9)房屋规划用途:即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设计用途; (10)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金额;(11)债务履行期限: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填写债权确定期间,若当事人双方无约定则记载为无约定;(12)担保范围:即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填写未约定的事实。另外,申请表中还需附上申请人承诺,内容如下:申请人承诺:以上申请内容属实,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抵押房屋无权属争议,表中填写内容均未擅自涂改(若有涂改需经双方签章确认)。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双方仍然同意设立抵押权登记: 1、本宗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 2、所在建筑物已办理过在建工程抵押。 3、本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双方承诺:申请内容若有不实,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自行承担。在阅读完上文后,相信你已经知道,在房屋抵押登记过程中的那些专业名词都是什么意思了吧。实践中,当事人进行房屋抵押贷款登记的,必须要实现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完成登记。更多相关知识,欢迎你到律师网站进行详细了解。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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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是银行还是担保公司?
是担保公司。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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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朋友之前被牵涉进一个案子,想要问问租车抵押诈骗无罪辩护词要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由被告人决定,辩护人只能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根据案情可以作有罪或无罪辩护.
2,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被告人胜诉被判决无罪.
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实践中律师在看完案件卷宗后(被告人无权看),会劝说被告人做有罪辩护.
3,有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做有罪但是罪轻的辩护.结果当然是被判决有罪,但是,罪刑可能会从轻或减轻.
4,粗看上去无罪辩护比较好,但是,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有罪辩护对当事人更有利,这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结果,也是控辨双方博弈的结果.
5,在美国控辨双方为了获取各自的利益,避免风险经常达成合法的诉辨交易,让罪犯承认罪行,控方降低控诉刑罚.因为任何国家的审判法官都不能超越控方的诉求,自己加重刑罚.
6,有罪或无罪的辩护也是一种博弈,正常情况下,被告人供认证据确凿或比较难辩解的罪刑,法官可以酌情在法定刑区间内从轻处罚.如果罪行确凿,被告人还一味辩解,肯定会被重判,被认为认罪态度恶劣.所以,不能说有罪辩护比无罪辩护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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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当时借钱缺少担保人,我当了担保人但是听说他经常失信,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抵押担保合同代理词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
  
一、 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02年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保证合同纠纷发生时被告的确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换而言之,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如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均提起诉讼,则应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放弃对保证人的诉权,则仅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某公司的连带责任也适用《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等的规定,该系列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了某运输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仅起诉被告某运输公司是合法的,法院应只将保证人某运输公司列为被告,而无须追加购车人进入诉讼程序,增加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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