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打不动产官司的时候,选择的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但是不能随意去一个地方,因为这是法律上的诉讼管辖限制,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就不会审理案件,就可能会错过最佳诉讼时间。 那么,担保合同代偿后的管辖地是哪里呢?
目前,随着民事生活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法律文书牵涉连带职责的承受问题。比如共有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职责、车辆挂名人与被挂名人之间的连带职责、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连带职责等等。当事人在承受连带职责后必然会行使追偿权,由此惹起的连带职责追偿纷争案件的管辖问题接踵而至。有向原审法院诉讼的,有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诉讼的,也有依合同法律关系来选择管辖法院的。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准则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争议颇多,当事人反响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奏效裁判的连带职责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流程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限定:根据奏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职责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职责人对外承受的职责超发生自己应承受的份额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职责人偿还。该裁定不应予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奏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职责人应承受的份额无确定的,连带职责人对外偿偿还务后向其他连带职责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诉讼。
基于上述批复,对连带职责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职责人对外承受的职责超发生自己应承受的份额时,该连带职责人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自无异议。但在不区分主债务人与连带职责人或者未确定各连带职责人应承受的份额时,怎样理解“向人民法院另行诉讼”存在争议。此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限定来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不是仅把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唯一选择。实践中又存在以下情况:连带职责追偿纷争案件经某个法院受理后却发现原奏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直接影响到连带职责人的职责承受问题,而两个案件分属两个分别的法院管辖。
此种情形下法院该怎样处置一种意见认为,受理连带职责追偿纷争案件的法院应将该案件主动移送给原审人民法院处置。另一种意见认为,受理连带职责追偿纷争案件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述,待原审法院受理申述后,中止该连带职责追偿纷争案件的审理,待原审法院作出处置后再继续审理。笔者认为,考虑到连带职责追偿案件的特殊性,原审奏效法律文书已被执行,有可能出现执行回转。
在此情形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受理连带职责追偿纷争案件的法院应当将案件主动移送原审人民法院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