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人寿保单的离婚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一.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二.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三.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