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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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人寿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人寿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

人寿保险离婚时的分割:结婚前,自己帮自己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这份保险退保,也分不到这份保单的任何收益。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险,则该人寿保险是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议是变更受益人或者是退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婚内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人寿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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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共同财产分割;
二、离婚时人寿保险怎么分割离婚时人寿保险怎么分割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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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共同财产分割;
二、离婚时人寿保险如何分割离婚时候,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再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保险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情况: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不退保的情况下: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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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寿保险保单是否也能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人寿保险保单是否也能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然而,这些保险合同相关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3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就拿终身寿险来说,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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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寿保险合同的类型化思路
人寿保险合同已理赔的,因获得的保险金数额是确定的,应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有,对此,审判实践中争议不大。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履行中的保险合同的处理。夫妻双方及子女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将会组合出数种合同类型。如:夫妻一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投保人;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子女等等。实务中,并非每种合同类型的处理思路都是独特的,我们可以在分析保险合同主体在保险合同法律结构中的地位的基础上,对前述组合出现的不同种类合同进行类型化处理。
我国保险法的二次修订体现出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保险人利益在保险合同法律结构中居于中心位置。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投保人非为被保险人时,保险赔偿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须强调者,此赔偿请求权之归属于被保险人,并非由要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所致,乃是基于保险内容在于补偿真正受损害人之结果”。[5]《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所填补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失而非投保人的损失,受益人享受的受益的真正来源是被保险人的指定,其内在根源是被保险人以自己的身体或寿命为标的,成为保险合同真正的保障对象,也即保险合同的本质是为被保险人利益所订立的合同。[6]因此,为便于分析人寿保险的分割问题而对保险合同进行类型化时,只需着重考察夫妻双方及子女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情形。据此,可把人寿保险合同类型化为三种,即夫妻一方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
(二)各类保单的分割方法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保单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两者同一,均为夫妻一方,离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即使受益人为另一方,投保人也可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退保和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两种不同的结果。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或者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作了退保处理,那么退保获得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即可。当然,由于存在不确定的保险金,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选择这种处理方式的一般会比较少,特别是在已经交足保险费的前提下。
一般投保人会选择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如此以来,离婚之后投保人一方就会获得保险合同的利益,而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折价。根据上文的分析,履行过程中的保险合 同,其价值的衡量标准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分割处理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时的现金价值并不仅仅是保险合同所具有利益的价值体现,更是 因离婚关系中处理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的衡量标准。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支付相应现金价值的一半数额给另一方,这意味着双方以保险合同为标的的财产分割的完结。现金 价值虽然是保险合同在退保或解除合同时才能实现的利益,但是并不意味着给付现金价值折价的一方一定要履行退保或解除合同的行为。因为,双方因离婚产生的债务已经伴随着折价款的支付履行完毕,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与否已经与另一方毫无关系。
2、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保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为保险利益的存在,可以为另一方及其子女购买保险;一旦夫妻离婚,即意味着保险利益的丧失。但是保险利益的丧失,并不代表保险合同的当然 失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事实上只明确了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自始无效;但是并未明确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后丧失的,保险合同是否会受到影响。一般认为,合同订立后保险利益的减少或者丧失,保险给付请求权不受影响。因为人寿保险一般都具有储蓄及投资的性质,投保人基于善意,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若因为身份关系的消失而致使投保人的利益完全丧失,显然有失公平。[7]因此,保险利益的丧失,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
在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不同一的情况下,双方合意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均不会产生争议。双方可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实现对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实际也就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对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的一方,理应按照双方均认可价格,支付相应的折价给对方。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是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争议解决方案应体现出意思自治原则及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理念。在人寿保险领域,有许多特殊类型的保险,比如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分红保险等。这些类型的保险,如果离婚时进行分割处理,依据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得到的折价款与保险合同应有的价值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官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告知当事人可在取得年金、分红之后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并取得保险金之后,再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应当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保险费和离婚后交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此种处理方式较为公平,但在某些情况下缺乏效率。[8]比如年金或分红可能会按年度逐年发放,当事人每年都要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显然会产生诉累;再比如人寿保险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都很长,保险金取得的时间也必然相当漫长。因此,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如此处理,要求离婚时即作分割的,那只能以现金价值为基础进行分割处理,因此造成的预期利益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但被保险人要求续缴保费,维持合同效力的,应得到支持。有学者也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受益人可代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从而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9]法院可在夫妻间裁判变更投保人,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支付相应现金价值的一半数额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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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哥哥下个月要跟上老婆离婚,他让我咨询一下那个关于人寿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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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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