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签订公司担保合同而言,形式审查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1、获取并查阅公司章程,从而确定公司担保需要获得董事会同意还是股东(大)会同意。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担保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则需要获得股东(大)会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只需要获得董事会同意,则需要审查董事会决议。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据此,对特殊担保的形式审查就应当审查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而不是董事会决议,如果合同相对人只审查董事会决议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