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