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系亲戚关系,因被告无房居住,2005年,原告将其自己的房子借给被告居住。2006年,原被告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以价款18万元卖给被告,房款于房屋交付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事实上,被告在原告公司打工,原告从未向被告支付过工资报酬,双方已口头约定以被告的工资报酬抵销房款。该房于2006年过户到被告名下。2012年,因原被告闹翻,原告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18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6万元、违约金7万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讨要房款录音证据等。
审理过程:
该案于2012年6月25日开庭审理。开完庭后,被告马上与本律师联系,面谈后当即委托本律师代理介入。
本律师询问开庭情况。
被告说:开庭基本一边倒。原告委托了资深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交了录音证据,证明向被告催讨过房款。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支付工资等证据未被法官采纳。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当即与承办法官联系,第二日到法院查阅案卷及开庭笔录,了解到:
1,被告并未承认欠其房款,而只认可以工资抵销房款。
2,原告录音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因此,结合原告的诉状及证据,以及开庭笔录、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律师总结三个观点:
1,房款是以债务相抵的方式支付。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是双重计算。
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上述观点中,第三个观点是能直接影响本案全胜或全败的,因此本律师在向法庭提交的《代理词》中,对诉讼时效的观点进行了全面而详实的阐述,大致如下:
1,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于交付房屋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是房屋交付后的第四日。原告于2005年向被告交付房屋,那么时效应从2005年计算,即便延迟计算,也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也即从2006年8月2日起计算。
2,原告在2008年向被告索要房款时,已被被告拒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在遭到拒绝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起诉。
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原告均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被法院驳回。
审判结果:
本案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2981元由原告全部承担。
至此,被告全胜。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房产买卖合同诉讼期限 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