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中: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扩展资料案例:
2月2日全国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企业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仍有企业和用工单位以身试法,成因千万条,但“违法成本”过低,是最重要的一条。应看到,一些企业和用工单位在违法安排办加班后,由于劳动者缺少相应的维权常识,很少有人对此进行深究;即便有违法安排加班的企业或用工单位被举报或发现。也仅限于被“限期整改”“付够加班费”等不痛不痒的处理处罚。而这与通过违法安排加班所获利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提高其“违法成本”是有效遏制这一违法现象的必经之路,相关部门和机构务必“盯紧”“盯牢”,“打准”“打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