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8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二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的第一种选择,仲裁部门或者审判机关处理起来相对简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比较充分。并且,执行起来也没有太多障碍。对于劳动者的第二种选择,仲裁部门或法院将可能会面临两种处理选择:一是直接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是认定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从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由于相关法律并未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和混乱。比如在广东地区,在涉及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的争议中,当用人单位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时,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往往会认为 “维持劳动关系对双方不利”,因此, 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此外,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原工作岗位已经取消或者被其他劳动者取代,就可以认定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还有观点认为, 在诉讼期间, 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比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认定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关于你所问的诉讼期间合同继续执行这就是我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