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合同还能继续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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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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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中合同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继续执行了,因为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的履行已经发生了纠纷,此时双方当事人基本上就不会继续的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了,所以也就自动的暂停停止履行。
诉讼中合同还能继续执行吗?

一、诉讼中合同还能继续执行吗?

诉讼中合同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继续执行了,既然是在诉讼期间,也就意味着法院对于你们之间的纠纷还没有作出裁决,双方之间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理清,谁对谁错还不知道,所以在起诉的过程当中不能中止合同的履行。实际上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因为合同纠纷导致的诉讼期间,大部分合同都会自动中止。从法律方面来考虑在诉讼期间合同的履行肯定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并且在诉讼的时候有可能会按照合同履行的状况来决定案件的审判。

二、民法典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在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间,司法机关需要对矛盾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处理,并搜集相关证据,以便于对相关情况作出判决处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在当代社会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对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说明,只有这样的话才可以按照合同当中内容来执行。当然确实有很多情况导致味觉也就闹上了法院,这个时候大部分合同都不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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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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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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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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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关于“原告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能否继续”的回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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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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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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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执行继续履行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本文主要研究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存在违约行为
(二)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三)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说除了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够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的适用
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是两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二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而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不公平时才适用。产生这种区别的重要根源在于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约理念。大陆法系基于道德的观念,认为:诺言、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国家和法律将强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则认为:问题不在于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对诺言加以认真考虑的承诺人在契约违反后不受损害,因此,损害赔偿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
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合同法的理论及实务中,实际履行被作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来坚持,因而在违约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也是首要的补救措施,只有在继续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或不必要,或法律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只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才允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但是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实际履行的社会基础已不存在,合同法的理论及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继续履行和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适用,也有了和以往不同的认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对继续履行的态度实际上是采取了限制的立法政策,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表现在:
1、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选择,即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由非违约方决定,法律不主动干预。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了不适于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对其适用范围作了一个限制。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上更接近于英美法系。
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对于什么样的合同不能够继续履行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
1、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执行、合同无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必须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一些个人性质的服务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术开发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债务标的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否则,对债务人身施以强制,无异于把债务人置于受的地位,将使违约责任恢复其原始的人身责任性质,与现代社会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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