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合同是否解除产生争议,甲物业公司将乙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乙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无效,继续履行合同。日前,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乙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合同继续履行。
2010年4月20日,甲物业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分为
A、
B、C;合同期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另就服务内容与质量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1年10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又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一份,约定自2011年10月起,前期物业管理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管理,原来甲公司管理的有关物业管理事务全部由乙公司负责,乙公司每年向甲公司支付管理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
2012年10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关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通知载明双方所签两份合同均履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对乙公司的这份通知,甲公司不认可,并起诉要求确认乙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2010年4月20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关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意思表示合同履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该通知应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解除合同应具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乙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其通知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甲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和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就是提出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诉讼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