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查询。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款 发卡银行的义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扩展资料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