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合同编号为),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租赁设备,原告承担返还设备所需的费用;
1. 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租赁设备,原告承担返还设备所需的费用;
2、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直至《融资租赁协议》解除之日的到期未付租金(暂计至 年 月 日,为人民币 元),以及到期未付租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 年 月 日,为人民币 元 ),两项暂计金额共人民币 元;
3、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融资租赁协议解除后因被告继续占有、使用租赁设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算损失的起止时间为:该融资租赁协议解除之日起至租赁设备实际归还之日止。损失赔偿额以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计付。】;
3、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后因被告继续占有、使用租赁设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算损失的起止时间为:该协议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租赁设备实际归还之日止。损失赔偿额以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计付。】;
4、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完全承担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元和诉讼费用;
5、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对上述第一被告向原告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一被告在 年 月 日签署编号为号融资租赁协议(含担保条款,以下简称“协议”)(见证据一)。根据协议的约定:
(1) 原告依据第一被告的选择购买设备,设备型号为 ,序列号为(见证据
二);
(2) 原告将上述设备融资租赁予第一被告(见证据一的交付附件),第一被
告首付人民币 元,分 期还款,每期租金元,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
(3) 200年月 日,根据第一被告请求,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了融
资租赁协议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变更后还款计划表见证据三)。
(4) 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本协议项的一切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见证据一)。因第一被告的违约,原告多次向第二被告催要亦未果,
第二被告因此违约。
根据协议的7.1条款,原告是设备的唯一所有权人,第一被告除协议规定的租赁利益外未取得设备的任何利益。原告已经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将购买的设备交付予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未按照协议规定按时及足额的交付每期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根据协议的第17条,第一被告因此构成重大违约事件。
根据协议第18.1(2)条约定: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且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要求返还设备、收回设备、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设备,并向承租人追索已到期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承租人于本协议解除后仍旧占有设备,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因继续占有设备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以本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计付。计算损失的起止时间为本协议解除之日起至设备实际归还之日止,并不因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而免除或降低。
根据协议第18.1(2)条约定: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且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设备、收回设备、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设备,并向承租人追索已到期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承租人于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仍旧占有设备,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因继续占有设备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以本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计付。计算损失的起止时间为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设备实际归还之日止,并不因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而免除或降低。
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前述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年月 日
附:
1、本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证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