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的含义民事诉讼上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而针对地域管辖,又区为一般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特定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通常情况下确定法院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发生合同纠纷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