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级别管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此类案件的一审法院通常是地市一级的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特殊规定:对于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服务合同,如果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行管辖。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法院,但这种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履行地或者实际服务履行地。
在处理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时,如果法院发现自身的管辖权有误,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纠正,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合同纠纷管辖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2、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确定。
3、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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