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依法应认定为情节轻微的,量刑原则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问题所描述的情形应不能构成故意杀人情节轻微的客观情形,具体量刑问题由受理检方公诉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最终陈述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投案自首、知罪认罪悔罪、立功表现、属于累犯、犯罪情节是否十分恶劣、主观恶性是否极深等依法应从轻或从重处罚的事由,作出罪与罚相适应,经得起社会舆论监督,更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判决。
2、如果问题所描述的情形,属于犯罪嫌疑人在积极尝试救治脑瘫患儿后,因不堪忍受债务的压力、生活的压力,一时糊涂丧失理智将脑瘫患儿杀死,可以构成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的情形,但是“虎毒不食子”,在这种社会道德认知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杀死亲生骨肉,亦必将为社会伦理与法律所不能容忍,如果前款假设属实,将是辩方唯一能够作为请求从轻处罚的事由。但是涉及到具体判罚,还是得由合议庭依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原则,根据认定的具有从轻或应从重处罚的事由,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