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5支,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持有、私气枪铅弹5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持有、私藏其它非军用子弹1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造成人员死亡,且情节严重的;
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未予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