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代理词,就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而以此形成的文书。
代理词无法定格式,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的写法较简单,一般习惯以“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受××委托,接受代理××纠纷一案,结合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一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正文部分是代理词的核心,撰写正文时应当注意:
(1)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2)根据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结合案情和诉讼目的,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提出鲜明的代理意见,提共相关的证据,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展开论证。论点要明确,逻辑性强,重点要突出。
尾部,一般采用归纳性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详细的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