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不能以调休的形式冲抵,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平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我们习惯称为加班加点。但是,依照法律法规,加班加点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延时加班,即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也称为加点;二是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三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
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所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而对于工作日延时加班以及休息日加班的,因为《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所以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调休;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少数用人单位以调休方式代替支付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是违法的。以国庆长假为例,10月1日、2日和3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或依法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的方式来替代。
而10月4日至7日属于国庆前后休息日的调整,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安排调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在六个月之内不能安排劳动者调休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或依法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