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有5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加班。
解析:
1、出差途中时间:加班并不能简单地以规定工作时间外作为认定标准,还必须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作支持。
2、值班时间:加班与值班都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是工作性质不同,职工所分别享受的待遇也是有区别的。
3、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4、未超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加班规定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5、 自动加班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超过标准工时制或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工作的,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综合工时制加班上限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