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有权认定(确认合)同无效。
2、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既使诉讼当事人均认为合同有效,法院也有权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21号)答复:债务人未对不良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合同效力问题是个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是法院依职权认定的内容,尽管在诉讼中双方均认为合同有效,法院亦可认定合同无效,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3、一般情况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当事人。但是,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4、确认合同无效(绝对无效)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无论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还是从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抑或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角度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相对无效合同的撤销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要受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