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可见,劳动者在法定假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规定了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这个“21.75天”是指包含了全年11天法定休假日在内的计薪天数。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指上述的计薪天数21.75天,在此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支付不少于300%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