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里面的第四条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注销
拓展资料: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
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
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
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