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交付的物比约定的品质低劣的场合,或者在应当交付中等品质的物时却实际交付了下等品质物的场合,或者在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场合,均不属于债务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对的责任方式上,这一条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这在学说上被认为是强制履行的表现;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退货,这被认为是合同解除的一个表现;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有的也叫减价请求权,这里也可以看成是对所受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