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怀孕入职会怎样以及对策如下:应聘者应聘和入职时隐瞒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欺诈,应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者应当如实说明,而这些情况一般包括应聘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等。如果应聘者谎报、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依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系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且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性应聘者应按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应聘者隐瞒怀孕事实办理入职,企业日后按上述作法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孕妇禁忌岗位,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不适合孕妇工种或者岗位外,企业不得拒绝录用孕妇。如女员工入职后,企业以其“隐孕”构成欺诈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招聘女性员工时,首先需明确所招聘的岗位系何种性质,是否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是否属于不适合孕妇的岗位,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需要经常出差的岗位、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等。同时,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告知女性应聘者,以免以后发生争议。为了稳妥起见,还可以采取必要的体检措施,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组织拟录用女工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