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搀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①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也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②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实施以下几种行为:
、生产者在生产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谓非食品原料,是指从营养学的观点看,根本涌做食品原料使用的物质,例如,化肥、甲醇、石灰等。生产各种食品都离不开各种原料,包括动物性的、植物性的和化工合成的原料。这些原料应当有利于至少无害于人体健康。但是,有的生产者为了使其产品降低成本或者增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获取非法利润,故意在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例如,在食品中加入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色素,在酒水中搀入工业酒精,在食品中搀入工业染料、洗衣粉等等。为了增强色、香、味或者防腐而搀入无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犯罪。、销售者在其销售他人生产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者明知是已被他人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加以销售。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只要实施以上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一人实施以上两种行为的,仍按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构成本罪的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而是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够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结果加以重犯的情形处罚。
根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构成其罪,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根据该条规定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③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④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一般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搀入食品,或者明知是搀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销售。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①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鉴于本罪危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险性,《刑法》第144条规定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条规定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即是否已经销售,以及销售金额多少,都不影响本罪之构成。但是,在实际处理案件时,也不能不注意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具体案件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程度和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程度的大小等等。对于搀入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数量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②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食品的特点不同。前者食品是搀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也可能使用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原料但并未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不同。后者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前者则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结果要件不同。后者法律规定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为要件,而前者无此要求。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责任:
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搀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②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③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