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履行(清偿、负担),乃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负担对债权人之给付。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两者间的区别在于:A.债务承担,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并非合同关系的主体。B.债务承担,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若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