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规则
(一)申请家庭按照《符合条件通知单》标注的家庭类别、可配租标准进行登记。
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非租房补贴类家庭配租标准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规定执行。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配租标准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规定执行。
(二)登记时限截止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时限截止后,申请人不得撤回登记申请。
(三)登记期间,已确认登记家庭需变更登记项目的,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符合条件通知单》原件到已登记项目咨询地点申请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次日可重新进行网上自助登记。撤销登记截止时间为6月12日上午11点前,逾期不再受理。
如申请人无法到登记项目咨询地点申请撤销登记的,可由申请人委托代办人持申请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符合条件通知单》原件、委托书到已登记项目咨询地点申请撤销登记。
(四)一个登记家庭仅限变更一次登记项目,请申请变更家庭慎重考虑,撤销变更行为一经操作即视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一致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