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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队单位,有处地方有危险,但是没有设置标志,让我弟弟给发生了严重的车祸,对于施工未设警示出车祸谁赔呢?

帮助5人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匿名 2018-08-04 锡林郭勒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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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我儿子因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儿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作用较大;公路施工公司作为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其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造成事故的左右较小,我儿子负主要责任,公路施工公司负次要责任。谁赔偿? 这是因道路施工引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 依《公路法》第32条、《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
    一,该道路施工公司应承担您儿子相应的死亡赔偿责任。 第
    二,死亡赔偿的比例依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由人民法院酌定。【原因分析】 该公路施工公司拒绝赔偿的原因是认为此起事故是由您儿子酒后驾车所致,并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认可。 专家认为:您儿子酒后驾车不是发生此起事故的必然原因,该道路施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就是未按规定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中才让其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我国《公路法》第32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道路施工公司虽对事故认定不服,但如果其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且您儿子交通事故死亡与其施工行为无关,那么该道路施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因事故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1.《公路法》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议】 类似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的不多。主要原因是在交通事故认定时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不作为事故当事人出现,这样单从交通事故来看,找施工单位维权从侵权行为法上讲难度较大。 不同的是,本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认定时已确定了施工单位的事故责任,法院会依据事故双方的过错,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对此事故系主次定责,您儿子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40%的可能性较大。 因被告系施工单位,考虑到其支付能力及抚恤弱者,建议您按50%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起诉较为适宜。【深度解答】 本案是因路面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责任分担这一问题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民事诉讼是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举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应由该道路施工公司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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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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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队没有标志,弟弟出了事故,施工未设警示出车祸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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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队单位,有处地方有危险,但是没有设置标志,让我弟弟给发生了严重的车祸,对于施工未设警示出车祸谁赔呢?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2007年7月一个晚上,孙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309国道往济南方向行驶,当行经由甲建筑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孙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在横放在该路段路边的水泥管上,孙某倒地当场死亡。经交警勘察,在事故现场,施工方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即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作用较大;甲建筑公司作为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其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作用较小,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2项规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甲建筑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8年4月,孙某的父母将甲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建筑公司赔偿孙某的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孙某父母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财产损失费合计12万多元。甲建筑公司认为事故认定书错误,孙某死亡是其自身过错造成,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因路面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责任分担这一问题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建筑公司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甲建筑公司在规定的举证时间内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法院认定,孙某与该建筑公司各应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该建筑公司赔偿贤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50%,即38000多元,赔偿孙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判决驳回孙某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公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建筑公司在公路上施工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标志,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过错责任,孙某系醉酒后驾车,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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