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不使一方失去抚养权,只是失去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也可以约定共同生活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对未成年子女每月给予收入的20至30%.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来确定双方在共同抚养孩子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比如说通过协议约定什么时候孩子跟父亲生活,什么时候跟母亲生活,约定小孩的抚养费等。这样的话,双方都能较好的尽到抚养义务,对小孩的成长也将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至少这样能够让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请问您能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给我更明确的答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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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推荐于 2017-10-09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