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能否转让,主要看它的产权归属成分,两种情况:
第一、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有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依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不能实现产权过户。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