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同时在场。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目的是揭露、证实犯罪,支持其指控,使审判员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明了。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事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