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仅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则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此外,《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造成许多用人单位对新员工只签订试用合同,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是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开来,单独签订试用合同属于无效。 上述法条是根据劳动合同的长度来限制试用期的长度,避免用人单位无期限地对劳动者试用。举例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但这不能理解为,如果劳动者试用了两个月,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其签两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和劳动者签一年甚至更少,只不过,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试用第二个月的工资要按照转正后的标准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