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逃废债行为是指银企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即发生或存在的逃废债行为。其形成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种原因所导致:
1.企业法人资格不真实,利用有限责任形式掩盖无限责任的承担,借此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不真实,一种情况是个体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名义经营或虚设投资者和股东开办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银行进行债务追偿,企业则以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对抗债权人。
另外一种情况是不同的法人单位,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公司和股东、关联企业之间账务不清、财产混同,公司财产可以随意从一公司转至另一公司,从而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