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对策有哪些?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泛联合银行业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在全社会大力宣传逃废银行债务的危害性。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表面上损害了银 行利益,实际上损害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信用基础,影响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最终损害众多企业的利益。呼吁社会要大力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使保护银行债权的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提高整个社会对保全银行债权重要性和逃废银行债务危险性的认识,全面提升全民的信用意识。在社会上大力倡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旗帜鲜明地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使银行的维权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理解和支持。
通过建立金融安全区,适时地公布诚实守信企业的“红名单”和逃废银行债务 企业的的“黑名单”,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联合制裁。对逃废银行债务问题严重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各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应及时提出普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无根本改观的,应一致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针对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分别采取制裁措施。对被登记在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各金融机构应共同实施如下金融制裁:一是杜绝多头开户,不开新户,依法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二是附条件(或停止)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三是停止办理新增贷款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业务; 四是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法人及管理人员实行信贷制裁,无论其到哪里担任负责人或法人,各家金融部门均不对其所在企业开户、结算业务和信贷支持;五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欠款、欠息大户及其法人名单。另外,对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的地区,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制裁措施:一是将该地区列为“金融高风险区”,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二是降低或取消该地区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三是取消该地区企业列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项目计划的资格; 四是采取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二)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创造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良好氛围。
企业逃废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金融同业大力支持和协作,建立广泛而深远的社会信用体系,方能标本兼治,彻底消除和防范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从长远利益出发,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
地方政府应支持银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债权。银行也应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一旦发现逃废债务的迹象。一方面,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请求援助并坚决表明态度。各级银行领导也要多与地方政府领导进行沟通,努力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另一方面,当企业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时,如果企业一意孤行,地方政府制止不力,债权银行应争取更高的层次加强协调,采取联合、统一 的制裁措施。
(三)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体系。
完善和健全《公司法》、《担保法》、《破产法》、《企业法》等,修订商业 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赋予商业银行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停、减、免贷利息及豁免贷款本金的权利,同时允许银行运用多种资产管理和处置手 段,使那些生产经营陷人困境、债务负担沉重的企业能够减轻包袱、轻装前进,重塑新型银企关系。
二、运用法律武器,与司法部门合作,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金融秩序、信用制度与司法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 为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要通过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和保全银行债权。一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积极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来保全银行债权。二是注意运用支付令和公证执行方式,加快进度,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三是及时掌握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配合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以把握追讨逃废银行债务的先机,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债权。四是主动申请逃废企业破产。
在日常生活当中确实有很多的不良的企业,它是利用一些法律当中的漏洞,或者是自己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从事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这对银行来说是具有非常大的损失的,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当采取措施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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