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