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家庭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城镇常住户口;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2、无本地常住户籍但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并提供用工单位社保缴交凭证(半年以上)和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居住证;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上述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申报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转让房产的除外;
单独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
三、申请程序: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籍家庭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公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