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登记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债务,多为借款或贷款设立的公司,也有替他人偿还债务抽逃出资。
2、在登记注册后,将已经作价出资的实物还给他人,实践中较多存在把他人实物“借”来出资,公司注册后,再完璧归赵。
3、在登记注册后,非因为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4、在登记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后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又转给他人。
5、经营中虚假挂帐实现抽逃出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往来账户,财务上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的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下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账户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
6、同一资产投资多个企业,或者同一投资者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资产在各关联企业间随意流动,逃避债务。
7、因经营方向发生变化,投资者将企业资产擅自投往他处,该企业不注销,使之成为空壳。
8、因企业经营状况或经营环境不理想,投资者无意再投资,但未经过清算,便擅自将资产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