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观点认为受贿人案发前已将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其违法所得财物对于受贿人来说已经不复存在,而对方行贿人收回受贿人退还的款物,原本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物,予以追缴于法无据;再者如果要追缴也存在向谁追缴、以什么依据追缴、谁去追缴、如何追缴等诸多执行问题,从有利于被告人及方便执行的角度,也不必追缴。肯定观点认为追缴受贿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刑法总则的规定,法院认定了多少受贿款物就应当追缴多少,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款物的行为只要不属于及时退还不够定罪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就已变成了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再者,当前贿赂犯罪频发,严重腐蚀了社会风气,成为滋生其他犯罪的重要诱因,对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依法追缴,有利于打击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