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适用与行政处罚立法(包括设定)的概念相对应,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它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认定行为人行政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对没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及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行政违法者而非行政违法行为及相关的财物,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适用行政处罚还需要违法者具有主观过错条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得适用行政处罚。
此外,适用行政处罚还要考虑追究责任时效。具体来说,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提,一是违法主体由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二是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上述若干方面,是构成行政处罚适用的必要条件。在具备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处罚主体决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内容即对违法者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等。适用的内容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1) 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 什么样的处罚即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3) 决定从轻、从重、单处等等具体裁量方法;
(4) 只给予一种处罚还是数种处罚;
(5) 罚款与罚金的折抵;
(6)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适用既是一个实体问题,同时也是个程序问题,适用的过程也就是实体与程序综合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