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由此可见,并非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才是假药。该法还规定了6种情形按假药论处,包括变质的、被污染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等。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件中,被告人以保健品冒充药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相对而言情节较轻,因此对被告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