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如何在理论上界定该罪的特征以及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相关行为,笔者就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