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举证);
二、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二个认定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一方对外举债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债,因此了解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无论对于债权人而言还是对于债务人而言都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