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股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负责人。公告信息是谁发布的,谁自然应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因虚假陈述有时会直接或间接的产生某种经济利益,而发行人是该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发行人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发行人作为受益人时,其虚假陈述的受损人或受害人是广大的中小股东或其他证券市场投资者。如果全部责任均只让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而如果受害人又恰恰是公司股东,那么实际上损害结果的最终承担者还是股东本人,发行人作赔偿或受到处罚后,最终将损害通过公司转嫁于公司股东,所以法律又规定发行人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应承担连带责任。从理论上讲,只有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人员作为虚假陈述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才符合民法上谁实施违法行为,谁应承担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