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终审判决、裁定不服可采取“申诉”形式申诉,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但是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