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湖南省衡阳市离婚法院判决书有关内容如下: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法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又名),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省市镇村8组13号。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一子取名,2003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4年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