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下面就劳动法合同法包干制问题回答如下:包干的实际意义和具体操作过程是需要依据事实来确定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签订方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包干制从字面理解最接近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这个跟题干想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不一样的
二、加班基数的问题;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