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九)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十一)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十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