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约金条款,有权部门(包括法院或仲裁部门)应主动审查违约金是否过高。如果违约金过高的,根据情形,由单位承担不超过一般过错违约责任以下的违约金责任;如有“恶意违约”或“重大过错违约”情形,依不同情形,由责任人本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过高部分”违约金给付责任。如属于恶意串通的,单位不承担责任,对各责任人予以司法制裁。
(二)对于其他情形的,有权部门应有“提出减少违约金抗辩”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以保证其获得救济的机会。
(三)调解书或判决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中,应当确定违约金的给付具体时间,且金额明确确定,而不应是计算方法。当事人逾期未付的,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处理。这样,可以避免篇首案例类似情况的出现,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